(一) 请依注册申请程序所提示之项目,登录您本人正确、真实及完整之个人数据。当您的个人资料有异动时,请立即更新,以维持您个人数据之正确、真实及完整。如因您登录不实数据或冒用他人名义以致于侵害他人之权利或违法时,应自负法律责任。
(二) 如您所提供个人数据不实或个人数据有异动但没有更新以致于与原登录之数据不符时,本分公司有权随时终止您的会员资格及各项会员服务。
(一) 于您注册程序完成并由本分公司完成相关设定后,您即取得映象唱片会员之资格,您并可以开始使用本服务。
(二) 当您成为映象唱片会员后而得使用之各项会员服务,其所有权仍属本分公司及其所约定之人所有,会员仅得依本服务条款之约定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移转或让与给其它第三人使用。
(三)

本分公司有权增加、变更或取消会员服务中相关系统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权利且无须个别通知会员;且有关现有或将来之各项服务均受本服务条款之规范。

(一) 您的注册数据及其它相关数据,均受到「映象唱片隐私权保护政策」所保护。
(一) 您注册完成后将会取得一组账号及密码,您有义务妥善保管您的账号及密码之机密与安全,不得泄漏给任何第三人。您必须为此组账号及密码之一切行为负责,此组账号及密码所做之一切行为即视为您本身之行为。
(二) 本组账号及密码仅限于您个人使用,您不得出租、出借、移转或让与给其它第三人使用。
(三)

如您发现您的账号及密码遭盗用或其它不当使用,您必须立即通知映象唱片,以利本分公司采取相关措施。但不得将本分公司所采取之措施解释为本分公司对您有明示或默示担保或赔偿责任,对于您的账号及密码遭人非法使用,本分公司亦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四) 每次使用完毕后,应确实注销并结束您账号及密码的使用,以防止被他人盗用。
(一) 会员不得利用映象唱片会员服务进行任何商业行为。
(二) 会员同意接受映象唱片会员中心寄发的会员电子报,除会员电子报外,若没经过您的同意,映象唱片不会发送其它频道的电子报或eDM打扰您。
(三) 除了遵守本服务条款之约定外,您同意遵守本分公司之各项服务营业规章及因特网国际使用惯例与礼节之相关规定,并同意不从事以下行为:
01

有窃取、更改、破坏他人信息情事者。

02

有擅自复制他人信息转售、转载情事者。

03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寄发电子广告信件至对方信箱者。

04

于论坛区张贴与主题无关之讯息者。

05

蓄意破坏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设备者。

06

散播计算机病毒者。

07

所为言论违背公序良俗者。

08

撷取非经所有者正式开放或授权之资源者。

09

侵害他人智能财产权或其它权利或有侵害之虞者。

10

未经同意收集他人电子邮件地址及其它个人数据者。

11 传送、张贴或发表或任何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广告或其它表示或表征者。
12 其它有危害通信或违反法令之情事或之虞者。
(四) 上述规定不代表本分公司对会员传送、张贴或发表之内容做任何形式或实质之审查,会员必须对自己所做之行为负责。如经本分公司察觉或经他人申诉会员有违反上述各款之情事或之虞时,本分公司除有权径行移除或删除该内容外并有权终止或暂停该会员之会员资格及各项会员服务。本分公司如因此产生损害或损失,并得向该会员请求赔偿。
(五)

您同意本分公司有权自行判断是否由您账号传送电子广告信件或其它未请自来之大宗电子邮件,如经本分公司确定为您账号所为时,本分公司有权立即终止该账号之使用。

(一) 本分公司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得暂停或中断本服务之全部或一部,对于使用者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01 对于本网站相关系统设备进行迁移、更换或维护时。
02 因不可归责于本分公司所造成服务停止或中断。
03 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服务停止或中断。
(二) 因使用者违反法令或本服务条款或因不可归责于本分公司之事由而造成本服务之全部或一部暂停或中断时,暂停或中断期间之费用仍依正常标准计费。
(三)

对于本服务之暂停或中断,可能造成您使用上的不便、数据遗失或其它经济及时间上之损失,您平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保障您的权益。

本服务网络上可撷取之任何资源,皆属该数据所有者所拥有,使用者应遵守各该网络信息所有者之授权或其它法律规定,否则不得使用该等资源,如因此导致任何责任皆由使用者自行负责,概与本分公司无涉。
(一) 如本分公司将会员传送之任何讯息及内容删除或未储存,本分公司不负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您应自行定期备份数据。
(二) 本分公司得因业务考虑,随时变更该措施及限制,对于前述所做之变更,将不对会员个别通知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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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分公司基于下列理由会将会员所传送、张贴或发表之内容保留或揭露:
01

司法或警察机关侦查犯罪需要时。

02 政府机关依法律程序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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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基于维护公益或保护本分公司或他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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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本服务条款之解释或适用,以中华民国之法律为准据法。
(二) 会员因使用本服务而与本分公司所生之争议,同意本诚信原则解决之,如有诉讼之必要时,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